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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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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宇航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2004年3月31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宇航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ASTRONAUTICS, 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宇航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盈利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联系我国宇航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宇航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宇航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进,促进航天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常设办事机构是挂靠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邮政编码:1008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航天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展览,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积极开展青少年航天科技教育活动,普及航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主办“宇航学报”和“太空探索”杂志,组织编辑、出版、发行航天科技书、报、刊、会议文集以及科技文献等。
 (三)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和科技转让。创办以咨询服务为主体的科技实体。
 (四)接受委托对航天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评估和咨询,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五)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候选人。
 (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及时发现并推荐人才;评选在科学研究、科技进步及先进技术推广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表彰、奖励优秀航天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维护航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荣誉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具体条件为:
  (一)普通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从事航天科学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技师以上技术职务或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宇航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及组织管理部门从事航天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航天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在高等院校就学一年以上,能够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学会工作的学生。
 (二)高级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高级会员:
 1、研究员、教授等相关职称或职务满三年以上,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热心为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曾担任过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的科技工作者。
 (三)荣誉会员
 为我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工作者。
 (四)资深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学会资深会员:
 1、与航天有关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与航天有关的中国工程院院士;
 3、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
 4、曾经担任中国宇航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的专家。
 (五)团体会员
  凡和本会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科研、生产、设计、应用、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并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荣誉团体会员
  为我国航天事业做出卓越贡献、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或团体。
  第九条 入会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普通会员:
  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本人所在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或团体会员单位批准,报本会备案。尚未建立分支机构的,可经本会授权的单位批准或直接向本会申请入会。
 2、高级会员:
  由学会分支机构提名,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3、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均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二)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会员由学会统一管理。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5、优惠取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科技咨询;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各种培训班;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会费金额和缴纳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有退会的自由。
 (一)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按规定参加本会活动者,经会员所在单位提出后,仍不执行,将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批准单位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二)团体会员当年不缴纳会费,学会财务部门出具催交会费通知单,并通知业务部门暂停服务项目,待补交会费后,恢复相应的服务项目;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常设机构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取消该团体会员资格”的议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该团体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团体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从事伪科学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的分布和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理事候选人为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航天科技专家、中青年航天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航天科技管理的领导干部。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代表大会酝酿、协商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或通信方式选举产生。由于理事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理事,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协商确定,上报学会备案。
  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常务理事,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称号。
  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理事长、航天老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称号。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和管理办法等;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发展航天科学技术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主任或副主任由挂靠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并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为避免重复设置,其设立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自行设计、制作、颁发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31 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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